被告人欧喜胜高空掷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
更新时间:2020-03-17 10:57    已浏览:1300

被告人欧喜胜高空掷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

 

关键词:高空抛物  扰民  妨碍执法

裁判要点:高空掷物不仅关系到他人的人身健康,同时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被告人欧喜胜在租住期间,经常无故打骂小孩、恐吓欺负邻居及多次从其居住的501房间阳台往下掷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搞得邻居们人心惶惶。而且,妨碍警察处理险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欧喜胜,曾用名欧喜仔,男,汉族,1970918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00918061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博铺街道石龙街33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1125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0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81227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22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喜胜是吴川市梅录街道旧法院宿舍501房的租住户,在欧喜胜租住期间,经常无故打骂小孩、恐吓欺负邻居及多次从其居住的501房间阳台往下掷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搞得邻居们人心惶惶。20181227日下午16许,欧喜胜无故拿砖头打砸被害人杨兴梅家的门和玻璃窗,杨兴梅被吓躲在家中不敢动。打砸完后,欧喜胜看见杜宇峰、祝日杰、李浩荣(三人皆为小孩)正在旧法院宿舍空地玩,即骂杜宇峰三人是废物,又拿着一只鞋朝杜宇峰三人砸过去,砸中杜宇峰的背部,并守在楼梯口不让他们回家。杜宇峰三人非常害怕,站在原地不敢动,后趁欧喜胜不留意才敢回家。欧喜胜砸完邻居的门窗和打骂完小孩后,上到自己的501房,之后,无故拿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从自家的阳台向下砸,楼下的邻居纷纷躲避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现场附近的空地上有大量的砖头碎,很多群众躲在附近不敢走动,欧喜胜继续往下砸砖头等物品。于是民警上前对欧喜胜进行劝说,但欧喜胜不听,继续从5楼阳台往楼下砸砖头,并且不让民警进入他的房间,声言谁人进入他的房间就砍死谁,又在其房间内拉开电锯,挥舞菜刀,将两个煤气瓶堵住门口,拿着打火机,打开煤气瓶声称要炸掉房子。欧喜胜从17时许一直与民警僵持到22时许,后民警采取措施进入欧喜胜的房间对其实施抓捕,欧喜胜挥舞着菜刀要砍民警,但最终被民警制服归案。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欧喜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欧喜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喜胜经常故意打骂小孩、用刀具欺负邻居以及从其自家阳台往下扔花盆、瓷砖、酒瓶、砖头等物品,并手持刀具、电锯叫嚣,且打开煤气瓶扬言要点着引爆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喜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喜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虽已翻供,但能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喜胜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喜胜有犯罪前科,决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编写人: 曾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