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喜胜高空掷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
关键词:高空抛物 扰民 妨碍执法
裁判要点:“高空掷物”不仅关系到他人的人身健康,同时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被告人欧喜胜在租住期间,经常无故打骂小孩、恐吓欺负邻居及多次从其居住的501房间阳台往下掷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搞得邻居们人心惶惶。而且,妨碍警察处理险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欧喜胜,曾用名欧喜仔,男,汉族,
被告人欧喜胜是吴川市梅录街道旧法院宿舍501房的租住户,在欧喜胜租住期间,经常无故打骂小孩、恐吓欺负邻居及多次从其居住的501房间阳台往下掷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搞得邻居们人心惶惶。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欧喜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欧喜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喜胜经常故意打骂小孩、用刀具欺负邻居以及从其自家阳台往下扔花盆、瓷砖、酒瓶、砖头等物品,并手持刀具、电锯叫嚣,且打开煤气瓶扬言要点着引爆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喜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喜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虽已翻供,但能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喜胜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喜胜有犯罪前科,决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编写人: 曾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