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受理罪犯龙明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2-07-07 09:50    已浏览:1505

关于拟受理罪犯龙明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龙明霞,女,1996年7月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6****3007,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吴川市。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理由:罪犯龙明霞犯诈骗罪一案,案现已审结并生效,一审案号(2022)粤0883刑初45号,龙明霞因犯诈骗罪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收到被告人龙明霞向本院提交的监外执行申请书,并附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证实其现处于怀孕期间,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由于龙明霞出现在哺乳期期间怀孕的情形,经初步评议,拟同意对龙明霞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4日

如对公示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证实姓名。

来信地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管办

联系电话:0759-5331200

 

 

                                     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