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6-30 10:59    已浏览:793
导 语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认真贯彻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法护平安最佳实践地、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标杆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五个高地”,让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引导全省法院更好服务大局、激发活力、释放潜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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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钱塘法院:杭州某实业公司与浙江某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金华中院:某民生银行与龚某等三人合同纠纷执行案


3.鹿城法院、温州中院:蔡某某与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4.柯桥法院: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5.海宁法院:海某得公司与龙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6.衢江法院: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7.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中院: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杭州中院:某两英国公司与某两中国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9.浙江高院:七家不锈钢企业分别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系列案


10.诸暨法院:某纺织产业城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1.象山法院、宁波中院: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2.路桥法院:某银行与两购房者和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3.龙游法院: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


14.长兴法院、湖州中院:王某与湖州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杭州某实业公司与浙江某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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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浙江某经营管理公司系国内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原告杭州某实业公司系其供应商。2021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自营合同》及附件。其后,原告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且存在不合理扣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返还被扣除的促销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促销服务,且原告在签署对账单时对此无法预判,故仅以原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对促销服务费的收取无异议,被告收取该笔费用缺少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促销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防止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公司规模上差异较大,浙江某经营管理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其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过程中,设定了明显高出市场合理范围的促销费用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借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对促销费用进行预确认或者重复确认,侵犯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对处于市场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了保护,是平等保护不同规模企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审理法院:钱塘法院)


2.某民生银行与龚某等三人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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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民生银行与被申请人龚某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仲裁裁决龚某等三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管资金1.46亿余元。在仲裁阶段,人民法院依申请保全了龚某持有的A公司51.8%股权、B企业51.7482%股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龚某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A公司、B企业共持有C公司80.4%的股权份额,龚某系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C公司因案涉股权被冻结,上市进程受阻。对此,金华中院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案涉公司现状、上市进展、执行思路等召开联席会议,科学研判案情,充分磋商解决方案;要求龚某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同步对公司股权进行司法评估,为确定和解方案提供重要参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督促龚某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在龚某支付执行款1.2亿余元后,某民生银行认为龚某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承诺不再就本案剩余债权向龚某个人追偿,并申请解除了对龚某的所有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后,C公司恢复上市程序,预计可募资8.62亿元用于项目扩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实践,也是推动府院联动执行、助企纾困促发展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持股企业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本案能否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实现,还关系到该企业的长远发展。金华中院深化府院联动,与属地政府共同论证研判优化解决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督促履行,实现债权人受偿和企业持续经营的双赢,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到具体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金华中院)


3.蔡某某与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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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蔡某某在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申明同意《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文件。2021年4月1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推送了包括蔡某某名下尾号为7574账号在内的一批可疑账户。次日,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对其收到的可疑账户排查后,按规定从账户开立审查、账户数量控制、非柜面业务功能设置、交易检测情况等方面对尾号7574账号分析,认为该账号存在快进快出、日终不留余额以及小额测试类交易等可疑情形,于是对该账号发起“10407个人重点关注账户管理交易”措施。发起后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状态受到限制。当日下午,蔡某某获知其名下账户被限制交易后,至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向工作人员反馈。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经多次核实后认为该账户确系蔡某某本人使用,遂自行解除了账户的业务限制。蔡某某认为农业银行温州某支行侵害其权利,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温州两级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蔡某某要求银行赔偿其因账户受限所导致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坚实的底座。近年来,随着线上交易越来越便利,盗刷、电信诈骗和洗钱等新型犯罪也同时高发。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有效防范新型金融犯罪,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为防范新型网络犯罪,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商业银行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立可疑账户核查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可疑银行账户采取必要临时管控措施,属于兼顾对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需要,由此带来的不便,账户权利人应予配合和容忍。本案确立了银行对交易异常账户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的适当性审查标准,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是打造“法护平安最佳实践地”的生动案例,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营造健康营商环境。(审理法院:鹿城法院;温州中院)


4.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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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精功集团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会稽山、精功科技、轻纺城,旗下96家实体及经营企业,多年入选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19年7月,因流动性危机,首次债务实质性违约,千余个小额融资工具持有人集体信访引发网络舆情,公司治理陷入僵局,首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高达514亿元。柯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经听证裁定合并重整。考虑到九公司重整体量以及核心产业特点,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发布预招募、招募两次公告,通过公开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同时管理人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渠道同步披露重整投资人招募、谈判、遴选、确定等全过程。

2022年10月,管理人向柯桥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全文披露计划草案内容。计划草案确定将核心资产以45.62亿元为对价实施出售式重整,方案确定了普通债权“现金10%+信托收益”的清偿方案,并就信托财产管理、处置确定了具体规则。方案强化了重整方案落地执行机制,以公平为原则,对债权人、市场投资者、职工、小额融资工具持有人等各方主体权益进行了妥善安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柯桥法院裁定批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程序。2023年2月,重整资金全部到位,重整核心资产全面完成交付,破产服务信托事项与“破产一件事”系统进行有效对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当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程序,高比例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实现对市场主体有效救治的典型案例。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能够延续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整体稳定。特别是重整期间,在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通过创新实施大型民营企业管理人管理模式,精功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经营平稳有序,整体业绩持续向好;其他控股或参股公司,沿用该模式,由管理人进行监管与处置,实现了重整期间债务人及控制公司的全面平稳过渡。(审理法院:柯桥法院)


5.海某得公司与龙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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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海某得公司与龙某公司存在长期买卖业务往来,由龙某公司向海某得公司供货。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两家公司签订《廉洁自律约定书》,对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廉洁性问题作出约定。约定书中明确龙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某得公司人员给予回扣等,如海某得公司人员存在索要情形的,龙某公司应当拒绝并向海某得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反映,不得隐瞒。如违反上述约定,龙某公司需向海某得公司支付以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此后,海某得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员工涂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材料供应商所送财物,并为相关供应商在原材料供应过程中谋取利益,法院判决涂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认定涂某曾多次收受龙某公司的业务回扣款10万余元。据此海某得公司认为龙某公司严重违反《廉洁自律约定书》中约定的廉洁义务,起诉要求龙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廉洁自律约定书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龙某公司对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涂某收受龙某公司回扣款情况应属明知,应如实向海某得公司进行披露,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龙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综合考量,酌定龙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清廉民营企业建设是我省近年来持续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民营经济体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采购、销售、工程等环节,经常发生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危及交易安全,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为将商业贿赂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双方选择签订廉洁条款或协议来保障合法权益,预防交易中的廉洁风险。此类廉洁条款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法有效,且对于保障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相应做法应予以认可及倡导。(审理法院:海宁法院)


6.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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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江某某因其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吴某某等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股权。原告江某某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242.34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吴某某等作出书面承诺:在本案诉讼期间共同持有某家居公司股权比例不会低于3%,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江某某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连接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键性纽带。考虑到财产保全对被告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本着审慎善意文明的价值理念,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高度,严格按照《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精神,加强对保全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步平等保护,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某家居公司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同时,该公司已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为上市准备付出了较高的经济成本。如果一味固守财产保全的形式审查,随意查封、冻结该公司3%股权,既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又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基于对申请人诉请合理性、胜诉可能性、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性、判决是否可能难以执行等情况的综合理性判断,法院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审理法院:衢江法院)


7.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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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经营两款直播平台,其经营模式为: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通过消费该货币向主播打赏礼物,主播获得礼物兑换后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收益。公司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将特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在一定礼物赠送周期内,根据后台配置,由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作为中奖奖励。通过后台权限,公司高管可登陆平台账号查看平台配置的不同礼物的中奖周期、中奖倍数和个数,通过分析送出数量(即该周期累积已打赏的总数)和中奖数量,可知返奖率,以此推知该礼物在该周期内即将中奖的概率高低。被告汪某系该公司前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汪某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平台高额奖金;汪某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平台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通过获取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的方式,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汪某持续一年多时间多次登录进行被诉行为,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直播打赏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获利金额20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总额,确认汪某赔偿损失金额为300万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为完善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裁判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创新能力,我省法院也提出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的相关要求。最新修订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特别新增列举“数据”作为经营信息。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而数据的保护途径却尚无明确立法规定,本案是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数据的最新案例,针对数据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进行认定,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研究样本,确立了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的审查思路。同时,本案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企业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生产要素的决心和力度。(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中院)


8.某两英国公司与某两中国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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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两英国公司系“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四个人物形象的共同著作权人,并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两英国公司主张,以小猪一家四口为主要角色的动画片《小猪佩奇》多年来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80个地区播放。在国内,该动画片收视率和网络播出量极大,以动画片《小猪佩奇》及小猪一家四口形象为基础衍生的其他产品风靡全球,作品形象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高。某两中国企业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分别生产、销售《小猪佩奇》人物形象的珠宝产品,已经严重侵害两英国公司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中国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杭州中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研判,认为本案有调解基础,经过积极与权利人协商,争取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引导至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两英国公司与侵权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撤回了起诉,案件最终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杭州中院联合杭州市贸促会开发“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该平台为依托,打造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实现跨时空、跨地域的“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一次不用跑”,解决了企业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的痛点。通过数字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渠道,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本案的处理也彰显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向国际社会传递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国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保护的意识。(审理法院:杭州中院)


9.七家不锈钢企业分别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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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至2008年间,景宁县经招商引资引进一批不锈钢制造企业,在政府部门支持下,该批企业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并开展生产经营,但相关建筑未办理规划、用地审批。2015年初,因相关企业污水排放和违法建筑情况,景宁县政府开展集中整治。因七家企业拒绝按照政府发布的处置政策自行拆除厂房,景宁县相关行政机关向七家企业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未搬离室内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实施拆除。经诉讼,生效判决确认限期拆除通知和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七家企业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并因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560余万元。七家企业不服相应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对7案予以提审。再审期间,经组织调解,7案均达成和解协议,七家企业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浙江法院持之以恒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同时以高水平的府院良性互动、协作配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该批行政赔偿案件以招商引资政策为特定背景,涉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企业产权保护问题,案件本身疑难复杂,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交织且存在很大争议,各方的诉求差距悬殊,矛盾难以调和。浙江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运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通过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厘清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并通过释法说理,分析风险利弊,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不仅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审理法院:浙江高院)


10.某纺织产业城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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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至2019年间,原告某纺织产业城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就诸暨市某集聚园区项目的开发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补充协议》两份,约定由原告公司开发,被告公司作为建设方负责具体工程施工并承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2019年11月15日前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1月,因被告公司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侦查,以及被告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危机等原因,导致集聚园区项目被迫全面停工。2020年7月,原告公司向诸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对前期工程量、工程款进行清算,涉案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诸暨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先行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让新的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入驻施工,使得原告公司能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集聚园项目于2021年10月正式投产;而后待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质量问题等出具鉴定意见书,于2021年12月23日对后续工程款等问题再行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在复杂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所涉园区项目作为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关乎诸暨全市22家印染企业能否集约化生产的问题,对促进印染企业转型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诸暨法院立足全局、能动司法,本着挽救企业、避免扩大损失及推动城市建设规划的理念,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先行判决,实现项目提前1年复建复产,为高质量化解因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纠纷提供了样板,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经济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理法院:诸暨法院)


11.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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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钱某占股51%,周某占股49%并于2017年起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5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钱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周某在三天内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周某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后经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变更为钱某,但截至2022年3月7日,周某自认该公司公章仍由其保管。2021年7月13日,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发放奖金的通知作出,同日周某指示该公司财务人员发放奖金共计209063.54元。2021年12月,周某以该公司名义向重庆长安公司发送关于取消该公司长安汽车经营资格的报告,导致该公司被取消长安汽车经营资格。2021年12月31日,周某与该公司28名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解协议,并从该公司账户向28人发放补偿金共计834808.3元。2022年,钱某以周某擅自滥发奖金、暂停公司品牌运营、无故遣散员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约300万元。法院审理期间,秉持保市场主体理念,将十多项争议焦点一一梳理,最终形成实现公司、员工、股东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方案。最终,周某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股权以930万元价格转让给钱某,并撤回两起关联案件的起诉,股东之间的矛盾彻底化解,公司逐步恢复正常运营。


典型意义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常常呈现出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引发一系列诉讼的特征。本案及关联案件的争议焦点多达十余项,审理法院秉承“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理念”,以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为突破口,促进形成股权转让和解方案,最终实现公司、员工、股东各方利益最大化,高质高效推动濒临解散的公司破局重生,帮助众多担心生计的企业员工吃下“定心丸”,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理法院:象山法院;宁波中院)


12.某银行与两购房者和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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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某银行与两购房者及房产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两购房者向银行贷款以购买预售房屋,以该房屋进行抵押,并由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讫之日止;同时约定预告登记后,抵押人应自能够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应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银行发放贷款后,两购房者多次逾期付款,并自2021年3月份开始未再归还借款。且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于2021年10月21日具备办理条件,房产公司亦已向两购房者发送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交付通知书。但两购房者至今未至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遂起诉要求两购房者还款,同时要求房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系因购房者有意拖延导致,不应因此加重房产公司的担保责任,故判决房产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


预售及贷款买房模式下,房产公司为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预售房屋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保证期间通常为“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讫之日止”。该操作本意是通过设定房产公司的保证责任,以预防因房产公司未能完成项目建设而导致原告方抵押权不能实现的情形。但当购房者有意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时,若仍一味严苛地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则将无限制地延长房产公司的担保期限,加重房产公司的负担,不利于房产市场的稳定以及房产企业的优化发展。因此,在房产公司已完成项目的开发,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且银行也已能够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已达成,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购房者的拖延办理,应免除房产公司的保证责任。此举通过平衡保护债权人、保证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以司法公正助推房地产行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审理法院:路桥法院)


13.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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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某新能源公司租赁某工贸公司38000余平方米面积的厂房屋顶用于3.6兆瓦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安装与运营。2020年,双方因对厂房屋顶维护事宜产生纠纷,某工贸公司擅自中断了光伏设备的运行,为此某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工贸公司排除妨碍、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60余万元,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工贸公司银行账户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龙游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工贸公司系一家小微制造企业,如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仅对该公司名下设有抵押的部分厂房进行查封。但在诉讼过程中,以该厂房为抵押物的2600万元企业贷款需要续贷,若不及时解决查封问题,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的风险。龙游法院向银行方面确认属实后,经分析研判,果断变更保全标的物为“活封”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并由该公司另提供3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同日,该公司顺利获取银行融资,摆脱经营危机。龙游法院亦以此为契机,经过多番努力,最终促成调解。在向双方送达调解书的第二天,某新能源公司斥巨资投产的光伏电站得以顺利恢复运营;某工贸公司通过提高租金、并以每年应收取的部分租金折抵损失赔偿的方式化解了赔偿带来的资金危机,实现了双赢的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依法办理企业财产保全案件中始终坚持审慎、善意的理念,对受疫情等影响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查封其生产性资料时,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保全措施。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在综合评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解封、变更保全标的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资金难关,有效发挥了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审理法院:龙游法院)


14.王某与湖州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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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湖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晓荷江南二期15套商品房,交易价格为备案价的64%近3500万元,并以备案价的85%办理网签备案。上述合同订立8个月后,双方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约定将该15套商品房以网签备案价予以退回,并约定逾期支付退房款,湖州某置业公司需按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退房款,王某诉至法院。湖州中院结合双方认可协商之初系为获取借款、买房退房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参与购退房相关人员作为出借人前期有较多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及大部分购房款来源于湖州某置业公司在先归还王某丈夫吴某的借款等事实,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是民间借贷,否认其商品房销售及退房的合法效力,并驳回王某的起诉,解除对于案涉项目的土地查封。


典型意义


近几年,各地法院围绕“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隐患。本案所涉项目系涉强制停贷风险的楼盘,资金出借方为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性,通过虚构购房、退房关系的方式,隐藏真实的借款关系,并在无法获得退房款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案件,应着重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系统全面的审查,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判定所涉购房、退房相关协议均为无效,据此驳回王某的起诉。当地党委政府依生效裁判注销网签备案购房合同,通过转售注销后的商品房融入近3000万复建资金,保障楼盘项目的复建推进,有效化解项目强制停贷风险。(审理法院:长兴法院;湖州中院)



来源:浙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