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空抛物 疏忽大意 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要点: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有关法律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林观弟在自家四楼高空抛物,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防,造成他人被砸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观弟,又名林俭施,女,汉族,
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亚统符合钝性作用颈部致劲椎脱位及脊髓损伤死亡。
经查,被告人林观弟的家属与被害人林亚统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50万元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林亚统的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林亚统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林观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观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观弟应当预见自己在自家四楼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人被其所抛的物体砸中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观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观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观弟的家属已代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林亚统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林亚统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观弟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林观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量刑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与被告人林观弟的罪责相适应。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编写人:曾昭鹤)